家具检测的标准有哪些?
家具检测产品
1.板式家具:木制归、写字桌、餐桌餐椅、床、童床和折叠小床等
2.软式家具:弹簧软床垫、棕纤维弹性床垫、沙发等
3.办公家具:会客椅、会议桌、转椅、职员椅、电脑桌、大班台、大班椅、屏风等
4.户外家具:沙滩椅、折叠椅、休闲椅、折叠床、花园扶手椅、花园桌、吧台等
家具检测项目:
1.化学检测
2.涂料含铅量测试
3.偶氮含量测试
4.含量测试
5.杀菌剂含量测试
6.含量测试
7.重金属含量(铅、铬、镉、汞等)测试;
其它测试:
1.强度
2.五爪静态压力
3.稳定性
4.倾斜机构
5.扶手强度
6座位/靠背疲劳
7旋转搁脚板疲
8.冲击
9.跌落
10抽屉疲劳
11.水平静态载荷
12.垂直静态载荷
家具检测标准
1、GB/T 14531-2008办公家具阅览桌、椅、凳
2、GB/14532-2008办公家具木制柜、架
3、GB/T 24821-2009餐桌餐椅
4、GB 24977-2010卫浴家具
5、GB/T 26706-2011软体家具棕纤维弹性床垫
6、GB/T 2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7、GB 28010-2011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8、QB/T 1952.1-2012 软体家具 沙发
9、QB/T 1952.2-2011 软体家具 弹簧软床垫
10、QB/2280-2007办公椅
11、QB/T 2384-2010木制写字桌
12、QB/T 2385-2008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13、QB/T 2530-2011木制柜
14、QB/T 2531-2010厨房家具
15、QB/T 2601-2013体育场馆公共座椅
16、QB/T 2602-2013影剧院公共座椅
17、QB/T 2603-2013木制宾馆家具
18、QB/Т 2741-2013学 生公寓多功能家具
19、QB/T4071-2010课桌椅
20、QB/T4156-2010办公家具电脑桌
21、QB/T4190-2011软体床
22、QB/T 4447-2013漆艺家具
23、QB/T 4454-2013沙滩椅
24、QB/T 4455-2013衣帽架
25、QB/T 4456-2013家具用高强度装饰台面板
26、QB/T 4458-2013折叠椅
27、QB/T 4459-2013折叠床
28、QB/T 4460-2013折叠式会议桌
29、QB/T 4462-2013软体家具手动折叠沙发
30、QB/T 4466-2013床铺面技术要求
31、QB/T 4467-2013茶几
2016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发布了于1月6日正式公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称作中国RoHS 2.0,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中国RoHS2.0相对之前版本主要从法规管控范围、有害物质范围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产品管控范围的扩大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为显著,意味着对非电子信息类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对于仅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多数之前是没有做过RoHS管控的,企业需要从头开始,开展整个供应链调查。
中国RoHS 2.0 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第二步”则对进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要求。2017年6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编制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征求意见稿)。同时,归纳整理了《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已于2017年7月28日结束。这次《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总共包括12种产品,这12种产品包括: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发布的《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总共包括39条应用例外条款,涉及铅,汞,镉,六价铬的应用例外及限值要求。后期将随着达标管理目录以及合格评定制度的正式发布,企业需要对达标管理目录中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符合标准的产品才可以上市销售。
2.3欧盟REACH
2.3.1 高度关注物质(SVHC)
REACH法规将产品分为物质、混合物和物品三种类型,对含有SVHC的物品的要求主要包括通报和信息传递,具体如下所述:
通报条件:根据REACH法规*7.2条款的规定,如果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 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任一SVHC含量>0.1%(w/w),且物品中该SVHC的出口总量**过1 吨/年/制造商或进口商,则此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向ECHA 进行通报。
通报时间:2010年12月1日之前被列入SVHC候选清单的物质,应于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报。2010年12月1日后列入清单的物质,应在其被列入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通报内容:依据REACH法规*7.4条款的规定,通报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信息、注册号(如果有的话)、物质信息、物质分类、物品中物质的使用简短表述和物品用途简述以及物质吨位范围。
信息传递:根据REACH法规*31、33条款的规定,若SVHC候选清单中任一物质在物质/混合物类型的产品中浓度**过0.1%(w/w),需提交SDS给买家。若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 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含量**过0.1%(w/w),则要履行要向接受方\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义务,包括允许安全使用,至少要有物质的名称,相关的信息要在45 天之内免费提供。
自2008年10月28日批SVHC清单正式发布之后,越来越多的SVHC被纳入到清单中,SVHC候选清单持续更新中。自2010年以来,基本上都是每年更新2次SVHC候选清单。2017年7月7日,ECHA发布决议正式将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PFHxS)加入SVHC候选清单。至此,SVHC候选清单共包括17批174种物质。
在REACH法规中对于SVHC浓度计算方面的要求是企业都比较关注的内容。2015年9月10日,欧洲法院(ECJ)就REACH法规下SVHC含量判断问题做出判决,判决SVHC物质0.1%的阈值应基于物品,物品应包括复杂物品中任意满足“Article”定义的小物品,此前关于复杂物品中只考虑成品中SVHC含量的方法将不再适用。2017年6月28日,ECHA“Guidance on requirements for substances in articles”4.0版本正式发布,用大量详细的案例说明复杂物品中SVHC的浓度如何进行计算,这也为企业评估产品 符合性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南,同时也为后期欧盟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
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推荐检测这些项目,在我国,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是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其他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来规范的。你没有看错,确实没有!当然,奶嘴是有国家强制标准的,依据标准名称为GB 28482-201《婴幼儿安抚奶嘴安全要求》。其实,有关《婴幼儿用塑料奶瓶》的标准,早在2020年的时候,申请意见稿就已经上报了,但是种种原因,始终未见发布实施。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婴幼儿用塑料奶瓶的结构应该由保护盖、锁紧环、奶嘴、过滤网、手柄、习惯、奶瓶容器等组成的。奶瓶容器检测要求应该为以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碳酸酯
(PC)、聚砜类等的食品级树脂。添加剂检测要求应该依据GB 9685中的规定来执行。感官要求主要检测外观缺陷及异味等。尺对寸规格及容量标记和偏差都要符合要求,且标识清晰可见。
塑料奶瓶的光学性能,我们主要检测其透光率。物理性能检测其抗压变形能力。
有有害物质推荐检测项目
有毒有害物质是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检测项目中被大家为关注的一项。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指标主要有重金属,脱色试验、总迁移量、特定物质迁移总量等。其中重金属主要检测铅、汞、总铬、硒、、锑、钡、镉等元素的。特定迁移总量推荐检测物质主要有2,2-二(4-羟苯基)丙烷迁移量、游离酚、氯乙烯、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邻苯类增塑剂、以内酰胺等等迁移量。
虽然,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没有正式的标准可以参考。但是我们可以参考属于同-框架下的标准体系。如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来进行检测。而且国家质监部i在对市场上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抽查检验时,也会参考以上两项标准进行检测。
1 概述
欧盟RoHS制定了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以此来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绿色环保地回收和处理废弃电子电气产品。随着人类社会对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日益关注,**纷纷或修订各种环保法规和指令,以**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电子电器产品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较大的方便,另一方面也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了**的环保压力。企业面临众多的环保法规以及客户管控要求更是倍感压力。
本文结合电子电器企业有害物质管控情况,总结了对于电子电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环保法规管控要求,以供企业参考,降低企业有害物质违规风险。
2 重点关注法规解读
2.1 欧盟RoHS指令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1年6月8日发布*2011/65/EU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修订指令,即RoHS2.0,并于2011年7月21日开始生效。要求欧盟各成国应在18个月内,即2013年1月2日前完成本国法律的转化。RoHS2.0指令规定,所管控产品按照“均质”材料计算(Homogenous material) ,所含铅(Pb)、汞(Hg)、六价铬(Cr(VI))、(PBBs)和醚(PBDEs)的含量分别不得**过1000ppm,镉(Cd)的含量不得**过100ppm。2015年6月4日,欧盟会在公报上发布(EU)2015/863指令,将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列入RoHS2.0附件II受限物质清单中。使得RoHS 2.0 的限制物质达到10种。
邻苯二甲酸酯是一类化合物的总称,主要用作塑料增塑剂,能大大增加塑料等高分子材料的可塑性和柔软性,降低脆性,使塑料易于加工成型和制得各种软质塑料产品。邻苯二甲酸酯的分布很广,在众多的材料中都有发现此类物质的踪迹,在电子电器产品中存在可能性也很大,比如在电子电器产品的线缆、橡胶、油墨、涂料、胶黏剂等材料中都有很大的风险,尤其在PVC材料中更是会达到很高的比例。对于电子电器企业目前仍有一段时间的过渡期,这段时间企业可以加强供应链的调查,明确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有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管控措施。如果在经济上和技术上确实无法替代的情况,也可以向欧盟申请豁免。
RoHS要求产品中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管控限值,但是如果从科技的角度看有害物质的替代或消除是不可能的,或者替代对环境、健康和消费者安全所造成的影响可能**过其对环境、健康和消费者安全的利益,或者替代的可靠性得不到保证,对于这些材料也会给予豁免。即产品中有害物质**过RoHS指令的一般限值,但所涉及材料满足豁免条款的限值和用途时,则依然可以判定产品符合RoHS的有害物质限制要求。RoHS2.0指令的豁免清单分别列在附件III和附件IV,其中附件III适用于所有电子电气设备,附件IV针对设备以及监视和控制设备。豁免清单中部分条款明确列出了豁免有效期。
根据RoHS2.0对于豁免条款的规定,对于豁免清单中未给出具体豁免有效期的条款,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有规定5年或者7年的长有效期。对于即将到期的豁免条款,企业可以提前申请豁免条款的延期,如果无企业申请,相应的豁免条款将被取消。因此,豁免条款的更新信息对电子电气相关企业具有很大的影响。针对在电子电气中经常会使用的豁免条款,比如高温焊锡中的铅、合金材料中的铅等豁免条款,欧盟发布了豁免PACK 9评议报告,欧盟会将根据报告建议做出条款延期或者取消的决定,相关内容将发布在欧盟公报上。目前欧盟尚未发布关于这些豁免的修订指令,这就意味着当前这些豁免条款仍然是有效的。企业需密切关注RoHS豁免相关动态,在研发、供应链管控等方面做好准备,以便应对豁免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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