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需要做的咨询有:ccc咨询、CE咨询、VDE咨询、SEMKO咨询、CSA咨询、BSI咨询、PSE咨询等。
汽车应急启动电源质检报告怎么办理?电源适配器、移动电源、汽车应急启动电源检测依据GB4943,锂电池检测依据GB18287。
汽车应急启动电源是为驾车出行的爱车人士和商务人士所开发出来的一款多功能便携式移动电源。它的特色功能是用于汽车亏电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启动汽车的时候能启动汽车。同时将充气泵与应急电源、户外照明等功能结合起来,是户外出行*的产品之一。
汽车应急启动电源设计理念为易操作、方便携带,同时能够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目前市面上的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主要为两种,一种是铅酸蓄电池类的,另一种是锂聚合物类的。
锂聚合物类的汽车应急启动电源较为新潮,是近出现的产品,质量轻、体积小巧,可一手掌握。这类产品一般不配备充气泵,具有过充关断功能,而且照明功能较为强大,可以为各类电子产品供电。这类产品的照明灯一般都具有爆闪或者SOS远程LED救援信号灯功能,比较实用。
电源质量检测,电源是属于信息技术设备类,做电源质量检测咨询时,则按照信息技术设备类的国标来进行测试。
电源质量检测国标有如下几个:
1)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1部分:通用要求》
2)GB 8898-201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
3)GB 9254-200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4)GB 13837-2012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5)GB 20943-2013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推荐检测这些项目,在我国,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是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其他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来规范的。你没有看错,确实没有!当然,奶嘴是有国家强制标准的,依据标准名称为GB 28482-201《婴幼儿安抚奶嘴安全要求》。其实,有关《婴幼儿用塑料奶瓶》的标准,早在2020年的时候,申请意见稿就已经上报了,但是种种原因,始终未见发布实施。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婴幼儿用塑料奶瓶的结构应该由保护盖、锁紧环、奶嘴、过滤网、手柄、习惯、奶瓶容器等组成的。奶瓶容器检测要求应该为以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碳酸酯
(PC)、聚砜类等的食品级树脂。添加剂检测要求应该依据GB 9685中的规定来执行。感官要求主要检测外观缺陷及异味等。尺对寸规格及容量标记和偏差都要符合要求,且标识清晰可见。
塑料奶瓶的光学性能,我们主要检测其透光率。物理性能检测其抗压变形能力。
有有害物质推荐检测项目
有毒有害物质是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检测项目中被大家为关注的一项。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指标主要有重金属,脱色试验、总迁移量、特定物质迁移总量等。其中重金属主要检测铅、汞、总铬、硒、、锑、钡、镉等元素的。特定迁移总量推荐检测物质主要有2,2-二(4-羟苯基)丙烷迁移量、游离酚、氯乙烯、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邻苯类增塑剂、以内酰胺等等迁移量。
虽然,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没有正式的标准可以参考。但是我们可以参考属于同-框架下的标准体系。如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来进行检测。而且国家质监部i在对市场上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抽查检验时,也会参考以上两项标准进行检测。
2016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发布了于1月6日正式公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称作中国RoHS 2.0,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中国RoHS2.0相对之前版本主要从法规管控范围、有害物质范围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产品管控范围的扩大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为显著,意味着对非电子信息类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对于仅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多数之前是没有做过RoHS管控的,企业需要从头开始,开展整个供应链调查。
中国RoHS 2.0 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第二步”则对进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要求。2017年6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编制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征求意见稿)。同时,归纳整理了《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已于2017年7月28日结束。这次《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总共包括12种产品,这12种产品包括: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发布的《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总共包括39条应用例外条款,涉及铅,汞,镉,六价铬的应用例外及限值要求。后期将随着达标管理目录以及合格评定制度的正式发布,企业需要对达标管理目录中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符合标准的产品才可以上市销售。
2.3欧盟REACH
2.3.1 高度关注物质(SVHC)
REACH法规将产品分为物质、混合物和物品三种类型,对含有SVHC的物品的要求主要包括通报和信息传递,具体如下所述:
通报条件:根据REACH法规*7.2条款的规定,如果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 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任一SVHC含量>0.1%(w/w),且物品中该SVHC的出口总量**过1 吨/年/制造商或进口商,则此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向ECHA 进行通报。
通报时间:2010年12月1日之前被列入SVHC候选清单的物质,应于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报。2010年12月1日后列入清单的物质,应在其被列入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通报内容:依据REACH法规*7.4条款的规定,通报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信息、注册号(如果有的话)、物质信息、物质分类、物品中物质的使用简短表述和物品用途简述以及物质吨位范围。
信息传递:根据REACH法规*31、33条款的规定,若SVHC候选清单中任一物质在物质/混合物类型的产品中浓度**过0.1%(w/w),需提交SDS给买家。若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 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含量**过0.1%(w/w),则要履行要向接受方\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义务,包括允许安全使用,至少要有物质的名称,相关的信息要在45 天之内免费提供。
自2008年10月28日批SVHC清单正式发布之后,越来越多的SVHC被纳入到清单中,SVHC候选清单持续更新中。自2010年以来,基本上都是每年更新2次SVHC候选清单。2017年7月7日,ECHA发布决议正式将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PFHxS)加入SVHC候选清单。至此,SVHC候选清单共包括17批174种物质。
在REACH法规中对于SVHC浓度计算方面的要求是企业都比较关注的内容。2015年9月10日,欧洲法院(ECJ)就REACH法规下SVHC含量判断问题做出判决,判决SVHC物质0.1%的阈值应基于物品,物品应包括复杂物品中任意满足“Article”定义的小物品,此前关于复杂物品中只考虑成品中SVHC含量的方法将不再适用。2017年6月28日,ECHA“Guidance on requirements for substances in articles”4.0版本正式发布,用大量详细的案例说明复杂物品中SVHC的浓度如何进行计算,这也为企业评估产品 符合性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南,同时也为后期欧盟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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